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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廣州華立科技職業(yè)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(2023年修訂)

            2023-08-28????來源:廣州華立科技職業(yè)學院????第[555]次瀏覽

            第一章  總  則

            第一條 為了保護學生的合法權(quán)益,維護校園的和諧秩序,推進依法治校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、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(guī)定》、《廣州華立科技職業(yè)學院章程》,制定本辦法。

            第二條 本辦法適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??粕韧ㄟ^注冊取得廣州華立科技職業(yè)學院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。

             第三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、退學處理或者違規(guī)、違紀處分有異議的,可以提出申訴。


            第二章  申訴處理機構(gòu)

            第四條 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申訴委”),依照本辦法履行學生申訴處理職責。

            第五條 申訴委由學校領(lǐng)導、二級學院負責人、相關(guān)職能部門負責人、教師代表、學生代表組成,設(shè)主任委員一人,由學校分管領(lǐng)導擔任。申訴委下設(shè)辦公室,辦公室設(shè)在學生處。申訴委辦公室有權(quán)要求各二級學院、職能部門對申訴過程中的審核調(diào)查程序予以協(xié)助和配合。

            第六條 申訴委委員與申訴人、被申訴事項有利害關(guān)系的應當主動回避,申訴學生也有權(quán)申請他們回避。申訴委委員的回避由申訴委主任委員決定。

            第七條 申訴委委員應當親自出席學生申訴處理會議,不得找他人代理。

            第八條 申訴委履行下列職責:

             (一)受理學生申訴。

             (二)閱讀文件和資料,向相關(guān)職能部門、二級學院及其工作人員調(diào)查取證。

             (三)審查處分或處理決定,作出復查結(jié)論,提出處理意見。

             (四)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門的復核工作。

            第九條 申訴委應當遵循合法、適當、公開、公正的原則,堅持有錯必改,維護學生的合法權(quán)益,保障法律法規(guī)和學校各項規(guī)章制度的正確實施。

            第三章  申訴處理程序

            第十條 申訴委的申訴處理程序由受理申訴、復查和作出處理意見三個環(huán)節(jié)組成,依次進行。

            第十一條 學生提出申訴應符合下列條件:

             (一)在本辦法規(guī)定的申訴期限以內(nèi)提出。

             (二)以書面方式提出。

             (三)有具體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(jù)。

             (四)屬于申訴范圍。

            第十二條 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(nèi),向?qū)W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或書面聽證申請。

            第十三條 從決定書送達之日起,學生在申訴期限以內(nèi)未提出申訴的,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。

            第十四條 學生向申訴委提出申訴應采取書面形式,同時附上處分或處理決定書復印件。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(nèi)容:

             (一)申訴人的姓名、班級、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。

             (二)申訴的事項、理由及請求。

             (三)提出申訴的日期。

             (四)申訴書應由申訴人本人署真實姓名。

            第十五條 申訴委接到申訴書后,應當立即進行復查,區(qū)別不同情況,分別作出如下處理:

             (一)申訴未采取書面形式、超出申訴范圍、超過申訴期限的,不予受理。

             (二)申訴書未說明申訴理由和要求的,要求其補正并重新提交申訴書。

             (三)自動撤回申訴,或者收到申訴處理意見后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,但在再申訴期限內(nèi),未能提供有可能影響原申訴處理意見新證據(jù)的,不予受理。

            第十六條 申訴委收到申訴書,經(jīng)審查認為符合申訴條件的,應當在3個工作日以內(nèi)受理并登記;認為不符合申訴條件的,應當在3個工作日以內(nèi)向申訴人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答復。受理審查期不計入申訴期限內(nèi)。

            第十七條 申訴委的復查采用書面審查原則,根據(jù)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及申訴請求,對原決定的原始材料進行復查,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線索予以核實或查證,并聽取原決定機構(gòu)及相關(guān)職能部門、二級學院及其工作人員的意見;必要時召開聽證會議,通知相關(guān)工作人員、申訴人等到會說明情況,或舉行公開復查。

            第十八條 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,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(nèi)作出復查結(jié)論并告知申訴人。情況復雜不能在規(guī)定限期內(nèi)作出結(jié)論的,經(jīng)學校負責人批準,可延長15日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,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(zhí)行有關(guān)決定。

             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(jīng)復查,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、依據(jù)、程序等存在不當,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,要求相關(guān)職能部門予以研究,重新提交學校黨政聯(lián)席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。

            第十九條 作出申訴處理意見,應有申訴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,由出席會議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。

            第二十條 申訴委對申訴進行全面的調(diào)查核實后,根據(jù)不同情況作出復查結(jié)論:

             (一)原處分或者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、證據(jù)充分、依據(jù)明確、程序正當、處分或處理適當?shù)?,維持原決定。

             (二)原處分或者處理決定主要事實不清、證據(jù)不足、依據(jù)錯誤、程序不正當、處分或處理不當?shù)模枰淖冊幏只蛘咛幚頉Q定,并由申訴委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。

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 申訴處理意見要對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處分和取消入學資格、退學處理決定作出改變的,須由申訴委提交學校黨政聯(lián)席會研究決定。

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條 處分決定生效日期的確定:

             (一)學生對處分決定無異議或者學生在申訴期內(nèi)未提出申訴的,處分從學校處分之日起生效。

             (二)學生對處分決定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(nèi)提出申訴,經(jīng)學校申訴委復查維持原處分決定的且學生未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的,處分從學校處分之日起生效。

             (三)經(jīng)學校申訴委復查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,學生對新的處分結(jié)果未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的,處分決定從學校重新研究決定新的處分之日起生效。

             (四)學生對學校申訴委的結(jié)論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的,以省教育廳的復查決定為準。省教育廳維持學校處分決定的,處分從學校的處分決定之日起生效。

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條 開除學籍處分的執(zhí)行日期的確定:

             (一)學生不申訴或者在申訴期內(nèi)未提出申訴的,則從申訴期滿后開始執(zhí)行。

             (二)學生提出申訴的,則以最終裁定日期開始執(zhí)行。

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條 申訴處理意見由申訴委辦公室書面送達申訴人和原決定機構(gòu)。

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條 學生對申訴委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次日起15個工作日以內(nèi),可以向廣東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。


            第四章  附    則

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條 申訴委不得收取申訴人任何費用。

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條 本辦法所指時間均指工作日。

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條 本辦法從2023年9月1日起實施,原辦法同時廢止,由學生處負責解釋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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